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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08年在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中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7-12-13 10:45:12 【字体:小 大】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国民航在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中招收飞行学生的通 知》(教学[1993]1号)精神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申请,我厅同意2008年继续在我省部分本科高等院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二、三年级男性学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85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在校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经考核认定英语达到相当于四级水平。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年及以前大学本科以上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必须达到英语四级水平,取得合格证。要求具有良好的英语表达、交流能力和心理素质。
    3、身高170厘米-187厘米,裸眼视力不低于0.7 (C字表),身体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06)要求。志愿报名者可按照《民航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自荐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我检测。
    4、参加心理测试合格。
    5、政治条件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相关要求。
    二、学籍管理和执照培训管理
    1、大二、大三学生按教学[1993]1号文件规定,转学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专业学习,转学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毕业时取得商用驾驶执照附加多发仪表等级证书,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负责颁发飞行技术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不适合学习飞行者,可改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其他专业,毕业时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将同所招收的2008年及以前大学毕业生签定培养协议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已找到公司就业的学生按公司规定执行。没有找到公司就业的大学生户口、学籍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暂缓分配一年,如顺利完成培训,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负责安排就业,由原校负责派遣;如不能完成培训者,回原校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3、学生因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个人原因造成终止飞行训练者,其已发生的飞行训练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就业及待遇
    1、凡顺利完成飞行学业者,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将负责安排到部分航空公司就业或留学院任飞行教师。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在正式入校前与各用人单位签定培养协议。
    2、飞行员作为民航运输、教学的重要生产力,将享受其所在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
联系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
    联系电话:0838-5182049(传真)
    学院招生网址:http://218.6.160.210/
    E-MAIL:zsk@cafuc.edu.cn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高校学生处联系(联系人:张敏;电话:0591-87091306)。
 
    附件:民航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自荐标准
    闽教学[2007]41号.doc         闽教学[2007]41号.doc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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